深圳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开展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行动。建设具有地域、产业、学科等特色的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和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建立健全其认定、运管、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和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是指本市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科教联)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教联负责市级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和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教联会同各科普行业专委会,协助组织开展申报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并负责业务交流、宣传服务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自愿申报,申报获批后作为运营单位,负责履行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和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受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科普工作的单位;
(二)具有鲜明的行业科普特色,具备展示科学知识、创新成果的固定场所、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渠道,及时更新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科普知识等内容;
(四)配备从事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的工作人员,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讲解人员等科普人才队伍,定期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五)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场所安全标准;
(六)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加强与社区、学校的联动,科普受众逐年递增。
第五条 深圳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认定标准
(一)室内场地设施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场馆类型: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学校展教场所,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企业生产线、展厅、实验室、教室、演出场馆等场所;
(三)便于公众参观以及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特色科普资源;
(四)有相关主题的特色科普课程;
(五)全年开放不少于100日;
(六)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七)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八)配有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第六条 深圳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认定标准
(一)室内场地设施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以结合本单位特色,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便于公众参观以及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特色科普资源;
(四)有相关主题的特色科普课程;
(五)全年开放不少于30日;
(六)配有1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能够满足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第三章 申报、称号认定与公益活动资助
第七条 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申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可以向市科教联申报。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包括下列环节:
(一)市科教联在其网站上发布深圳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和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认定和公益活动资助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内容,填报认定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教联;
(三)市科教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网上初审、会议评审与专家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组作出评审结果。
(四)市科教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认定申报单位名单;
(五)市科教联将拟认定申报单位名单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市科教联提出异议,由市科教联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市科教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市科教联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市科教联可以不再受理;
(六)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市科教联根据实际对申请单位授以“深圳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或“深圳市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称号和挂牌,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 申报单位科普工作和经费管理等制度、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公益活动资助表》(如不申请资助,可不填报)。
第四章 公益活动资助考核评优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科教联将每年对认定满一年的基地和实践点进行一次考核和运营资助。考核工作将采用年终评选评优的方式进行,同时结合公益活动资助情况,全面评估其运营情况和绩效表现。
资助程序包括下列环节:
(一)市科教联在其网站上发布公益活动资助考核评优通知;
(二)运营单位根据通知建议,向市科教联提交公益活动资助表(如不申请资助,可不填报)等相关材料;
(三)市科教联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考核公益活动资助内容,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四)市科教联可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公益活动资助单位名单;
(五)市科教联将在公益活动资助单位名单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按资助名录组织各单位进行活动排期及活动实施;
(六)根据全年公益活动资助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由市科教联开展评选评优工作,根据评选结果给予公益活动资助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公益活动资助的单位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为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当年度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市科教联对运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内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对发展缓慢、品牌退化、社会反应不良的单位,予以整改通报或取消称号,到期后该认定自行失效。
符合认定标准的运营单位可以在认定到期后重新申报。但是,对连续两次被市科教联取消称号认定的运营单位,在第二次被取消称号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重新申报的,市科教联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科教联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及时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等材料;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场地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
(三)落实市科教联信息宣传工作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科普宣传工作;
(四)未经市科教联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
未按照本条规定配合市科教联有关工作的,市科教联可以视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取消认定等处理。
第十四条 鼓励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和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与文化、旅游、体育等基地融合发展,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支持与服务,提升其管理水平。鼓励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科技研发、市场推广与科普有机结合。鼓励其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其开展科普交流合作。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策划组织国际科普活动,打造区域科普合作平台,推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市科教联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五条 市科普教育实践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教联应当在有效期内取消对该运营单位的称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和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或者整改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企业单位登记主体资格注销或者吊销的;
(七)未能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