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普资源名录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更强使命感推动科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广泛参与科普服务,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大科普格局。
第二条中国科普资源名录入库的科普科技企业是指具有面向学校、社区、企业、党政机关或其它科普需求的场所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作品、产品、课程、活动、服务、信息等的总称。
(一)场所类资源包括可供市民或团体提供科普活动的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科普教育综合实践基地、科普教育综合实践点或其它科普活动空间等。
(二)实物类资源包括科普展教品、科普玩具、科普图书、科普报刊、科普挂图、科普图片、科普音像制品、科普课程、科普活动资料包及设施设备等。
(三)信息类资源包括科普图文、科普视频、科普音频、科普应用程序、数字化展览等。
(四)服务类资源包括科普教育课程开发服务、多媒体传播服务、科普信息化服务、科普基础设施设计与建设服务、科普展品设计制作服务、科普活动策划服务、科普研究服务、科普人才培训及评价服务等。
第三条中国科普资源名录建设是对全国范围内有关的科普科技企业资源进行收集、整理、筛选确认和登记,要求科普资源拥有者(或开发者)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纳入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的科普资源提交者仍具有资源所有权,提交者同意授权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网进行传播和宣传推广,或同意由中国科普资源名录融媒体平台进行二次的推广对获取和对接需求信息。
第五条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由中国科普联盟会员单位联动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普资源入库整理,对科普资源种类、数量、内容、分布等情况进行筛选确认并登记的目录,提供给科普需求方及公众使用的科普资源检索信息清单,为公众获取科普资源提供便捷检索通道。凡被收入科普资源名录的科普资源,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委托创作、购买版权、宣传推广等方式为优秀科普作品创作、科普产品研发提供支持。
第六条科普资源的分类以城市分布和场所类、实物类、信息类、服务类四大类别进行分类展示,参考国家标准GB/T 32844-2016《科普资源分类与代码》和GB/T 41555《科普服务分类与代码》分类标准,并结合科普产业的发展和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定期的整合更新。
科普资源分类代码请见附件1,附件2中代码规范。
第七条本指南规范的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编码方法为:城市+单位类别+资源类别+资源代码:
如:深圳01B11,注册地在深圳的01类“企业”,B为“信息类科普资源”,11为“科普图文类”之“科普读物”。
如:成都01D11,注册地在成都的01类“企业”,D为“科普服务类”,11为“科普教育类服务”中“科普教育课程开发服务”。
第二章 科普资源入库、评定、展示推广、服务交付管理
第八条 科普资源收集对象
收集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法人;或有意向从事科普产业服务或有类似服务经验的,正常经营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或注册工作室等。
第九条 科普资源信息入库全流程
(一)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网开设入库申请专题页面,并向意向入库科普科技企业或社会发布,申请主体按平台要求填报入库信息。
(二)由全国首家科普产业发展研究院,“深圳市奇点科普产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普产业发展研究院)联合专家库成员,以“中国科普资源名录建设指南(试行)”、“市场化科普工作规范”(T/QGCML 3144-2024)团体标准、 “科普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T/CSWA 002—2023)团体标准的指导下,进行科普资源的入库审核和发行推广工作。
(三)由中国科普联盟成员单位、全国科普先进工作者、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科普志愿者等将企业资源目录黄页和宣传册,共同推荐到学校、企业、社区、对接城市以及C端合作平台需求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对口入库的科普资源企业提供服务并交付。
(四)由需求方和研究院共同评价企业的服务交付成果,优秀案例将编制成“科普产业精选案例集”进行宣传和展示。优秀服务案例将上报“深圳科普成果展示大赛”、“广东省科普成果展示大赛”、“科创中国”等系列成果展示大赛进行展示。
第三章 科普资源质量标准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科普资源应具有明确的科技内涵,能够反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纳入科普资源名录。
(二)科普资源应具有通俗性、趣味性,且易于传播,内容易被接受。
(三)科普资源内容应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播正能量,能够促进公众理解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促进科学与社会融合。
(四)科普资源应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鼓励开发原创性的科普资源。
(五)信息类科普资源要求已在正规媒体或单位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
场所类科普资源、实物类科普资源和信息类科普资源根据自身特点需满足相应质量要求,具体质量要求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声明
科普资源若涉及知识产权,拥有者(或开发者)需提交拥有知识产权的声明。若对外使用采用收费方式,需要提供原创自我声明(含不涉及他人知识产权声明)和明确的资源获取方式证明。
第四章 中国科普资源名录发布
第十三条 由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网对社会进行线上发布,由中国科普联盟成员单位联动各科普教育机构社团等将“中国科普资源名录”共同推荐到学校、企业、社区、城市、乡村或其它科普需求方。
第五章 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由中国科普联名会员单位组成的科普资源管委会,负责科普资源名录相关建设指南、组织实施科普资源收集、公布科普资源名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科普资源名录网”由科普资源管委会负责科普资源名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征集的科普资源分类、筛选、入库认定和展示推广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资源拥有者(或开发者)应对其制作的科普资源的科学性、客观性、有效性及政策合规性负责,应对科普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责任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草拟单位“深圳市奇点科普产业发展研究院”。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